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已判刑)在未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小区**号楼**楼**户的郭某某处购进用“荷兰十五718”编织袋包装的“冀张薯12”马铃薯种薯100余吨价款共计273000元人民币,并未向其索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证明。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将上述种薯以“荷兰十五718”的名称并以每市斤人民币3.9元的价格销售给赵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祝某某、辛某某五人,经营额为人民币452135元。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将上述种薯以“荷兰十五718”的名称并以每市斤人民币3.5元的价格销售给平度市**镇**村代某某、平度市**办事处**村林某某某,经营额分别为人民币35000元和6600元。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院上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祝某某、辛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未按规定在销售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马铃薯种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立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号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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