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潮南区**镇**路**巷**号**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广东省汕头市驾驶一辆小轿车(悬挂粤V28***假牌),为“郑某某”(另案处理)将假冒伪劣香烟运输至东莞市**镇。同日4时许,张某某驾驶上述小轿车来到**镇**社区**路**号,被东莞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侦查抓获,现场查获假冒伪劣“牡丹(软)”香烟350条、“白沙(硬精品二代)”香烟700条(约价值101500元)及车牌等涉案物品一批。到案后,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上述小轿车提取的口味王槟榔、槟榔表面擦拭物与被告人张某某血样的STR分型均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等物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宗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经过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结伙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飞秀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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