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堂**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中旬,被告人张某某租下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旁一平房(下称“南海出租屋”)。2020年5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受雇于“老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假冒香烟的接货,将假冒香烟储藏于南海出租屋以及销售给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经计算,已销售金额人民币1000余元。2020年7月24日15时许,执法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广场停车场**区**号车位处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在现场其所有的车牌为粤XK****、粤ET****两辆汽车上查获双喜、白沙等7个品种的疑似假冒伪劣香烟1502条;其后在上述出租屋内查获南京、利群等13个品种的疑似假冒伪劣香烟1189.6条。经鉴定,缴获的2691.6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计算,货值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与他人共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斌艺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区**栋**,联系电话:1511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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