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2********,汉族,高中毕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6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9日。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通过微信号zxc911011(昵称:Versace)从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大量走私烟后出售,经查实,从李某某处购买走私烟共计人民币285235元,部分出售给杭州当地的便利店,部分由李某某等上家通过快递直接寄送给下家。
2019年6月13日,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在杭州市滨江区**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张俊某某,同时在其住处起获南京煊赫门、利群真烟共计34条、RAISON红酒爆、万宝路、1871好彩等品种走私烟共计633条(价值人民币114225元)、中华中支假烟共计48条(价值人民币6240元)。经张某某辨认,从李某某处购买的走私烟价值人民币50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账本5本,实物入库凭单1本,烟草制品715条;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3.证人李某某、余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李芹芹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手机2部、账本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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