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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组,住新田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22日被新田县公安刑拘留,2020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取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以自己租住的新田县**镇**街**号房屋作为香港“六合彩”投注地,擅自持续向他人销售“香港六合彩”,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约30万元,从中取得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投注地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1月7日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提取等笔录;4.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香港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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