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2月,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以每月2万元薪酬受雇于香港金**兑换有限公司老板林某某,在汕头市等处负责外汇非法兑换等业务。为顺利开展业务,同案人陈某甲租赁了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汕头市**园**栋之四的***手机店作为非法经营场所,并先后雇用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人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等操作同案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翁某某、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进行资金划转,为客户曾某某青等人非法兑换外汇。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陈某甲从事非法兑换外汇,还提供多个银行卡账户给同案人陈某甲兑换外汇使用。
经广东大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5月到2018年12月间,根据查获被告人及同案人的微信等聊天记录涉及资金交易截图、案卷笔录中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兑换外汇事实与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对应的外汇兑换交易业务共31笔,其中欧元2,340,839.78欧元,美金5,437,662.00美元,港币2,623,586.00港元,折合人民币58,488,3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电话通话记录;银行流水;本案的涉案数据情况说明、翁某某名下四家商业银行调取的银行流水汇总时间与金额表,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支行涉嫌洗钱罪案件协查资料;扣押清单;陈某甲等各个被告人之间的辨认材料及手机微信、资金流水等辨认材料附卷;
2、同案人陈某甲、翁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重新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合伙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非法买卖外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补侦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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