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主,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区**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沂南县大庄镇高速公路出口处经营路平饭店期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柴油等成品油的购买、销售业务,直至2019年5月14日被沂南县公安局查获。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累计经营数额达1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物证。

3、证人证言。

4、书证:收款收据;银行流水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由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其行为严重妨害市场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京明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649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