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71********,汉族,小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牌号为冀R8****的灰色五菱牌汽车改装成流动加油车,在三河市南城片区不固定地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销售金额为58169.3元。经查,被告人未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车用乙醇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长涛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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