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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捕前住景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景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汽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景县景州镇的**加油点非法经营汽油。张某某通过谢某某、霍某某、李某某共购买了2635051元的92号汽油,将汽油全部销售给社会人员,汽油销售额至少2955051元,非法获利29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两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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