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现住湖北省襄樊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是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8年其雇佣被告人王某甲(已决犯)、朱某甲(已决犯)担任经理,王某甲、朱某甲又分别招聘、管理陈某甲、梁某甲、卢某友、赖某甲、陈某乙、覃某甲、乔某甲、彭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枝、高某甲等十二名业务员(均另案处理),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代理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指数”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截止案发,非法经营数额合计873819.32美元。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龙华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脑、笔记本电脑若干,手机若干,银行卡若干;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照片说明书,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据制作说明,涉案平台及注册资料,微信账号、微信群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话术”文件及客户信息,用于作案的微信账号、手机号码汇总表,报案材料,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投资人出、入金记录,市金融办复函,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等,深圳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王某涛、陈某华、梁某铭、卢某友、赖某丹、陈某萍、覃某荣、乔某、彭某强、陈某、陈某宝、陈某枝、高某、毕某某、李某甲、吉某某、李某乙、梁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涉案平台后台数据视频,涉案电脑、手机内提取的相关数据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丽莉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104****1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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