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261969********, 汉族,初中文化, 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双庙乡某某村,现住在河南省襄城县双庙乡某某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09月22日被临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临颍县公安局依法取保侯审。2020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临颍县三家店镇石庄村非法收购烟农9.58625万元的烟叶,并拉回襄城县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莉
检察官助理:唐海山
2020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襄城县双庙乡某某村;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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