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现住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6年以来,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号楼**楼**仓库内非法加工、包装中药饮片,后向王某某、韩某某、刘某甲、周某甲、刘某乙、周某乙、宋某某、万某某、杜某某、“修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牟利,销售额总计人民币492099元。
2019年6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会同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张某某位于即墨区**小区**楼**仓库内,查扣散装中药饮片及加工、包装好的中药饮片一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428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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