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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三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31992********,汉族,职高文化,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花园**幢**单元**室,暂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幢**单元**室。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苏某某贩卖新型卷烟(烟弹)获取利益共计人民币326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两人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张某某车内的其他电子烟弹共计价值64925.8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经调查发现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电子烟弹。2019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人员电子档案、情况说明证实,张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

3.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及图片、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7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皖******红色沃尔沃车内查获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IQOS烟弹)共计361条,该烟弹属于车主张某某,后将上述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扣押的卷烟为真品卷烟,但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5.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证实,扣押的361条电子烟弹价值64925.85元。

6.安徽省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证实,自2018年12月31日起,张某某不属于芜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零售户。

7.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5日,其得知张某某要去日本遂让他代购电子烟弹。7月22日,其与张某某相约交易烟弹,实际清点102条,协商价格为每条320元,但还没来得及付款就被抓了。

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某女友。其与张某某同去日本旅游,张某某的烟弹是日本东京商场的免税店购买的。

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7月22日,其以每条320元向苏某某销售烟弹被公安当场抓获等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静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585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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