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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陆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18981元的价格共计购买甲醇36.1吨,存储于大冶**工业园的私房中,并向大冶市**政府、大冶**酒店、下陆**阁等地出售。截止2018年11月6日,先后销售甲醇37715升,价值人民币99735元。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司机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装载40L甲醇的鄂B*****面包车送货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经黄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B*****面包车上液体及仓库内液体中均检出甲醇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出库单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甲醇,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973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19年1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镇**村**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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