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街**号,暂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始至案发,在未获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先后购入570余万元柴油,在北京市大兴区太和桥、采育镇等地向郭某某、靳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获利人民币21万余元。后于2020年7月30日17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经济开发区**路北侧被查获归案,当场查扣含有加油枪等工具的福田奥铃牌改装柴油车一辆及柴油100升,经鉴定查扣的柴油价值人民币5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复函、账本、记账单等;2.证人证言:郭某某、靳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检验报告;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数据提取记录;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英

检察官助理:李德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758****;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69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账本四册、记账单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