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丘市**街道**楼村人,住**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7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由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改变管辖,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4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营许可的情况下,从赵某某等处购买软哈德门等品牌的香烟,先后销售给孙某某、马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8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丽
检察官助理:吴姗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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