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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回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301291961********,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住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8月1日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6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前提下,向多人非法买卖成品卷烟。2020年1月16日11时许,寻甸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寻甸县易隆到寻甸县**路上查获购买成品卷烟准备返回的被告人张某某,后在其驾驶的号牌为云******白色大众轿车及居住的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家里查获共计12个品牌23种规格成品卷烟1419条,分别为:84mm红梅(软顺)675条、84mm红山茶(软)51条、84mm云烟(细支云龙)190条、84mm云烟(硬云龙)66条、84mm云烟(软大重九)20条、84mm雄狮(硬)54条、84mm红河(硬)103条、84mm红塔山(新时代)84条、90mm贵烟(跨越)52条、84mm红塔山9条、84mm云烟(软珍品)19条、84mm云烟(紫)40条、84mm利群(新版)14条、84mm中华(硬)16条、84mm中华(软)6条、84mm红塔山(硬欣经典)3条、84mm云烟(软苁蓉)4条、84mm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84mm利群(长嘴)2条、84mm利群(楼外楼中支)2条、84mm云烟(黑金刚印象)3条、84mm玉溪(硬和谐)2条、84mm七匹狼(豪情)2条,经寻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价格鉴定,被查获的成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5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无经营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买卖烟草制品1419条,价值合计人民币150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5月9日

附:

1、公安机关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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