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1502198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街道**村**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以来,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从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汽油,采取在聊城市兽药饲料批发市场院内西南角处进行定点售油以及使用汽车或三轮车流动售油的方式非法出售汽油,至案发时非法销售汽油金额40万元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归案,其家属于2020年1月21日上交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办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资质证明、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3.辨认笔录;4.证人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云光
助理检察官:任慧燕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补充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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