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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群众,住沂水县**街道**街**房。2011年1月1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收缴赌资四百八十元;2012年5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2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多次从沂水县**镇**村王某甲、王某乙处购进汽油,存储于沂水县长安中路**东大院内,后非法售卖给他人,销售价值共计100余万元。案发后,侦查人员从上述大院内查获盛装汽油的铁桶15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艳菲

孙祎晨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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