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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8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柴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购进柴油,并将柴油储存于本市高埗镇横滘头村环城路辅道旁边一农场的油罐内。张某某将其中一部分柴油用于给自己的挖土机加油,另一部分柴油则以每升约5.2元的价格向张中元等人出售,销售总额达760755元人民币。2019年3月8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等部门执法中发现该农场内存在非法经营柴油行为,当场在该农场起获13500升柴油(经鉴定为-10号车用柴油,价值70200元人民币)。因被告人张某某当时不在农场内,由张某某的家属电话通知张某某,张某某随后返回农场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柴油等物证,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张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和杰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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