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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3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村**组*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毅、黄启恬,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期货交易业务的情况下,以本市**镇***房作为经营场所,雇佣林某某、廖某某等作为工作人员,招揽史某某、江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向其在“金殿环球”等交易平台开设的账户进行买卖沪深300股票指数涨跌等交易,非法收取手续费牟利。期间,史某某、江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参与上述交易累计亏损约80万元。2020年5月14日1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镇**村*路*号楼下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史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股指期货等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德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关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6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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