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76********,汉族,中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住山东省微山县**镇**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14日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A****9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一批卷烟在广西合浦县**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20米处,被广西合浦县烟草专卖局和广西合浦县公安局的联合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鲁A****9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上查获共13个品种6400条卷烟 (其中:双喜(硬精品好日子) 150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 1250条、双喜(硬经典1906) 720条、双喜(软经典) 650条、中华(软) 100条、中华(硬) 150条、利群(新版) 1786条、南京(炫赫门) 644条、南京(红) 150条、黄金叶(天叶) 48条、黄鹤楼(软蓝) 43条、芙蓉王(硬)600条、玉溪(软)109条),该批卷烟无任何手续。经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估价,上述卷烟价值为1161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合浦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合浦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代为保管函、关于代为保管涉案物品的复函、机动车行驶证、办案说明等;
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合浦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5.合浦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等;
6.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号码机主资料及通话费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获许可非法运输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14日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怡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三台;
4.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一批现存放于合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仓库;
5.扣押的涉案鲁A****9轻型仓栅式货车现停放于合浦县烟草专卖局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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