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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81********,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委**组**小区**单元**室。现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3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5月7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从网上订购、药店购买、医院代购或从微信病友群收购等方式购进各类白血病患者常用药品,并将部分药品存储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南区**号楼**单元**室,通过手机微信向他人销售。截至案发前,经统计其通过手机微信对外销售药品经营额为2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臧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销售药品聊天记录截图、销售药品记录统计表、关于药品真伪的复函、答复及鉴定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联名信及请愿书、人员电子档案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药品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4张;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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