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5********,汉族,中专文化,廊坊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1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场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云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醇基液体燃料共计人民币115540元,获利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刘某某、臧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蕾
检察官助理:郭静漪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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