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遵化市**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5月2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营运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司机、伙同他人组成拼车车队,长期从事遵化至北京的往返拼车营运载客业务,获利9708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褚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财付通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全晓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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