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林咸木(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到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玉环市玉城街道等地从事 “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投注金额达33.5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并转投到上家陈某某、庄某某处,从中非法获利7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接受下家周某某投注12万余元、林某某投注0.76万余元、李某某投注0.76万余元、吕某某与郭某某夫妇共同投注20万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被民警抓获,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出赃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吸毒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单、账单来源说明;
2.证人周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吕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进松
检察官助理 杨刚建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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