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楼**号**。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认识了自称“黄某某”的男子,并在“黄某某”的安排下为其运送假烟。
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于2020年4月3日、4月9日、4月12日、4月19日、4月23日、4月28日、4月29日,驾驶粤B2T****牌小汽车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楼岗大道大洋州科技园外面接货7次,每次收货都是10件到21件不等的假烟,然后根据“黄某某”安排送往深圳市光明区、宝安区等地销售。
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4月25日、4月26日私下将假烟卖给张某深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张某深“***商行”。
2020年4月29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粤B2T****的小汽车取完假烟后,将车停放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洋眉坑福祥路路边。同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前往上述地点取车时被民警抓获,粤B2T****的小汽车车内运载的假冒卷烟105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100元)也被缴获。
2020年4月30日,民警在“***商行”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甲销售给张某深的假冒卷烟290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940元)。
上述缴获的粤B2T****的小汽车车内运载的假冒卷烟以及已销售给“***商行”的假冒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54040元。被告人张某甲运送、售卖假烟合计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扣押的汽车一辆、手机两部现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缴获的假冒卷烟暂存于深圳市光明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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