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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碣石镇后城区**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俊杰、胡利杰(实习)律师,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史某某(已判刑)让苏某某(已判刑)给他们运送卷烟。苏某某随后按要求招骋了司机,并根据张某某、史某某的指示运送卷烟。2018年3月14日,苏某某和司机按照张某某和史某某二人的指示,在广东省惠州市淡水**酒店附近接手一辆车牌为粤B2V****的面包车,并将该辆装满卷烟的面包车开往深圳平湖。当天,苏某某在平湖街道机荷高速出口被查获,民警在粤B2V****面包车上缴获卷烟3200条(11个品种)。经鉴定,其中9个品牌的卷烟为真品卷烟,另两种品牌(ESSE、MEVIUS)因未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无法鉴定真伪,涉案卷烟共价值6039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局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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