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林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4日由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3月31日退回双牌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双牌县森林公安局补查重移,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祁阳县**镇附近农村刘某某等人手中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的中华水蛇、银环蛇和沼蛙等野生动物,待达到一定数量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广州**水产品市场从事水产品生意的罗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好价格和付款方式,然后通过祁阳开往广州的客运大巴车托运至广州,再由罗某某到车站接货进行销售,等货款累计到一定数额后,罗某某安排其妻子周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付给张某某。自2019年5月到10月,双方累计非法交易额达20.088万元。期间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花费3500余元从祁阳**镇附近农村刘某某等人手中累计收购不同数量的野生中华水蛇、银环蛇和沼蛙,然后用塑料编织袋、木框等包装物集中打包后,拖至祁阳县**汽车站,搭载祁阳开往广东的湘******客运大巴车运至广州,准备卖给罗某某销售,当湘******客运大巴车途经永连公路双牌县**段时,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查获,所扣沼蛙和蛇已于当日交由林业部门全部放生。经鉴定,张某某6月19日非法收购的中华水蛇、银环蛇、沼蛙均为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有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其中中华水蛇610条,重57.5公斤;银环蛇33条,重14公斤;沼蛙1541只,重35.9公斤。自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实际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为20.438(20.088+0.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湘******大巴车依法查获的蛇、沼蛙;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银行转账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卢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买卖的野生动物,数额达20.438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321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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