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住福建省屏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新村一楼杂物间向他人售卖“六合彩”并从中渔利。2019年2月12日21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正在售卖“六合彩”的被告人张某某、以及购买“六合彩”的女子林某某(已行政处罚),查获“六合彩”账单12份。经统计最近12期“六合彩”的销售额共计人民币59620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六合彩”码报(照片)、“六合彩”账单、收款收据、林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罚款收据、被告人张某某行政没收款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梁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查赌现场记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
5.其它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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