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陇西县**镇**路**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在明知自己没有获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下与陇西县**名酒经销部的实际经营人张某甲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甲将其商部的75个规格384.6条烟草制品以陇西县烟草专卖局的进货价60996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张某某,并分别以15000元、2600元的价格将**商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个烟柜转让给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商行,待张某某将烟草销售完、张某甲将**商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变更为**商行的信息后,一次性付清烟草转让费、烟柜费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费用共计78596元。2020年7月17日,陇西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现场查获烟草制品69个规格337.5条烟草,零售价值为65807.5元。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测,被查扣的烟草均为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烟草专卖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证人令某某、姬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6580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左向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521****);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