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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罪)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2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平和县******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12月30日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得1000元运费,按照福建老乡(另案处理)的安排,驾驶川A0****的共享汽车将卷烟运往南充市营山县。当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行驶至营山县高速路出口时,被南充市嘉陵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挡获。从所驾车辆上查获芙蓉王(硬)卷烟250条,玉溪(软)卷烟50条,玉溪(硬)卷烟1O0条,云烟(软珍品)卷烟50条和中华(硬)卷烟50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50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四川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该500条伪劣卷烟市场价格为133500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得1200元报酬,应吴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将销售价为5万元的卷烟运往南充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张某某便租用何某某驾驶的川AJ****面包车将六蛇皮袋卷烟运至南充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等候的蓬安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挡获。查获玉溪(硬)卷烟350条、中华(硬)卷烟150条和芙蓉王(卷烟)100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60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伪劣卷烟仍然帮助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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