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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罪)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8********,汉族,大专,中共党员,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号,现住景县****村景县**加油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景县**加油点在未取得汽油的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购进92#汽油(合格品),并对外销售。经查:该加油点自2016年6月至2019年8月底非法销售汽油的营业额共计760余万人民币,非法获利210余万人民币。

被告人张灵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瑾初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3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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