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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5〕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辽阳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因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以私家侦探的名义在报纸、杂志及网络上招揽生意,其利用QQ及邮箱多次通过网名叫“黑石咨询”(现在网名叫“HSK”的人)、QQ号码为2542667267及一个QQ名为小调的人手中非法获取吴某某、孔某某、杨某某、李某、王某某、白某某等人的户籍、住**,而后将上述信息转卖给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王某、董某等人,其从中获利6000余元。

2014年12月16日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电脑主机机箱一个;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查询结果、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查询结果、网之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牛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6.电子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转卖他人,其从中牟利,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泄漏,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浩
检  察  员:  孙虹君

2015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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