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5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小区**号楼**室。2013年3月1日、2014年3月27日张某某因非法行医被临汾市尧都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2014年9月10日张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水门街33号租用张某甲门面房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国家医生执业资格,曾因非法行医被临汾市尧都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曾犯非法行医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的情况下,2016年7月份,在水门街33号租用张某甲门面房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海潮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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