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彬州市,住城关镇某某街**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租赁彬州市商务局门面房开办了个体诊所,并以城镇其他卫生室的名义从陕西鲁康医药等公司购进口服药、肌注针剂、静滴针剂等,根据病情给周围群众施诊。在此期间,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诊所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9月18日、2019年5月30日彬州市卫计局两次对其行政处罚后,其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直至2019年11月21日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实施诊疗活动,经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收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桂平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彬州市城关镇某某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证处方笺4本及医疗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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