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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行医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园****。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4月至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顺义区**地区**村**路**巷**号内,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购买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等药品给人开药、打针。

2020年7月1日民警协同卫生监督部门现场检查时将被告人张某某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现场起获并扣押治疗盘1个,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10盒,注射用克林霉素2瓶,葡萄糖注射液20瓶,氯化钠注射液30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30支、听诊器1台和注射用头孢哌酮那舒巴坦钠10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明、卫生执法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检察官助理:田培沣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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