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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行医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行医,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11日分别被太和县卫生**委员会行政处罚;又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太和县**镇**村经营牙科门诊,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11日被太和县卫生**委员会行政处罚后,仍在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于2019年11月7日再次被查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证明、前科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且其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又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伟民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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