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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行医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3********,汉族,大专文化,现住肥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2日,安徽省肥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对肥东县**镇**路**小区**幢**号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疗场所从事医疗活动。另查明,张某某因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2018年5月4日被肥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查报告、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缴款单、合议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政俊

助理检察员  邹小燕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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