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57********,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路**小区**楼**楼。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小区门口南开设诊所,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5年5月18日、2016年7月18日两次被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8年10月8日卫东区卫生局在检查时发现,张某某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玲
检 察 员:王 珂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两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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