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自己经营的同泰大药房二楼,明知自己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有效资质证书且无诊疗资质的情况下,在未给患者作皮试的情况下,擅自给被害人夏某某进行输液,致使被害人夏某某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36分宣布临床死亡。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系过敏性休克死亡。
2020年3月4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界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1.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营业执照、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武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者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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