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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行医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1********,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村**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到本市静海区**镇**村牟某甲暂住处为身体不适的牟某甲进行诊断并安排输液治疗,牟某甲在输液过程中出现抽搐症状而后死亡。后牟某甲家属牟某乙报警,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大邱庄派出所投案。经鉴定,牟某甲的死因系其患有严重冠心病,此次冠心病发作后,非法行医未进行有效处置,延误正规治疗导致冠心病持续发展至心源性猝死。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行医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系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 沈梅萱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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