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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行医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需要,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13年、2014年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寿光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从2019年元月份开始至2019年2月份先后多次为孙某某治疗脚部烫伤,后孙某某因脚部烫伤到寿光市中医院普外科、骨科进行了扩创+右足第四趾截肢术手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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