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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行医罪)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住颍上县**乡**村**庄**号**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自2014年左右开始,在阜南县朱寨镇朱寨街上开办牙科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分别于2015年4月25日、2016年4月6日、2019年5月17日被阜南县卫生局、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三次,直至2020年11月3日被民警查获时,仍未停止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志强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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