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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8********,苗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夫妇在浙江省东阳市黄某某开办的玩具加工厂务工,因贵州老家有事,便向黄某某提出提前回贵州,结清工资后,被告人张某某骑摩托车非法运输8只鸟与妻子顾某某返回贵州。2019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途经江西贵溪市工业园区时被贵溪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运输的8只鸟物种均为画眉,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乐梅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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