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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吉林省珲春市********室,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以搭建鸡棚子需要木架为目的,于2020年1月中旬,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金泉岗经营区117林班15小班内,使用手锯非法采伐黄菠萝1株、其他林木3株,在现场造成4根3米左右的木段后,分4次肩扛回自己家中存放。经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张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林木权属为国有;涉案的树种为天然黄菠萝1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他林木柳树与杂木合计3株,立木蓄积0.0513立方米,原木材积0.0293立方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延林涉字(2020)第181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有林区非法采伐天然黄菠萝一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刘欢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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