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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9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前后二次因无证开采玄武岩被克什克腾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2018年10月25日到11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租用任某某的钩机,在克什克腾旗土城镇乌兰哈吉盖村长撒拉组前梁再次无证开采玄武岩,并将开采的玄武岩销售获利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证明、任某某与张某某微信截图、租赁协议、赖某某与张某某微信截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张某某涉嫌无证开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2.证人杨某某、谢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赖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无证开采玄武岩矿石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无证开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邵云骐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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