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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11年7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盗采位于郯城县**镇**村老窑厂(现凯达商砼站)里的砂资源并转卖获取不正当利益,盗采黄砂3133.7立方米,经鉴定价值372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适用缓刑2-3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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