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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4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9月1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合法采砂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机**号改装吸砂船,四次在湘阴县**大桥附近水域非法采砂,均被现场查获,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行政处罚。

1. 2016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采砂300余吨,2016年10月24日,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某非法采矿作行政处罚。

2. 2017年1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采砂150吨, 2017年4月12日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某非法采矿作行政处罚。

3. 2017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采砂10吨, 2017年6月28日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某非法采矿作行政处罚。

4.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采砂40吨,2018年3月16日非法采砂500吨, 2018年3月23日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某非法采矿作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4日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告知地点后并在地点等候,民警赶至将张某某带至办案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龚煌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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