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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7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金华市荣鑫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获得了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后徐村南侧地块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后该工程交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施工。2018年3、4月份,该项目正式开始施工,张某甲将项目中挖到的砂石分别堆放在茶堰村对面梅溪江边空地、后徐村至茶堰村道路北侧空地、项目工地上。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下,擅自将项目中挖出的砂石料进行赠送和置换。其中,堆放在茶堰村对面梅溪江边空地上的部分砂石赠送给傅某某,堆放在苏孟乡二环南路路边空地上;其余砂石准备运至绿道沙场用于置换成品沙,但仅运出4车砂石后便被村民阻拦,其余部分未运出。

根据《金华市婺城区(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该项目所在地为禁采区。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在该项目中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合计21万余某甲。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7日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已退赔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调查材料、工程招投标相关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余某乙、刘某某、厉某某、傅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申某某、金某某、张某丙、程某某、周某某、宋某某、傅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测绘工程技术报告、砂石料材质属性说明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21万余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婧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1373********)。

2.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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